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提高社會實踐能力,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文件精神,結合合肥最低工資標準,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xiàn)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jīng)學生處審核并報請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工作。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五條 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勤工助學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具體負責管理辦法制定、勤工助學崗位管理、勤工助學工作指導和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學勞動酬金及相關管理費用等。學生勤工助學資金由學生處按有關規(guī)定負責具體使用,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和財務監(jiān)督。
第七條 各教學院部應指派資助聯(lián)絡員專門負責,定期對本部門經(jīng)濟困難學生進行摸底調查,建立困難學生檔案, 配合學校指導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各教學院部要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合同的學生,可按照合同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按照學校管理規(guī)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chǎn)作業(yè)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一)應積極開發(fā)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shù)(20工時×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總數(shù)),統(tǒng)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jù)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三)不得將教職工的正常本職工作變?yōu)閷W生的勤工助學活動,也不得將學生干部的正常工作變?yōu)榍诠ぶ鷮W活動。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可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需要設置勤工助學固定崗位的,必須在每年春季學期開學一周內(臨時崗位于用工前 3 日內) 向學生處申報,經(jīng)由人事處初步審核后,填寫《安徽外國語學院勤工助學校內固定(臨時)崗位設置申請表》(附表 1),經(jīng)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才可設置崗位。學生處對其批準設置崗位匯總統(tǒng)計并備案(見附表 4)。
第十三條 未經(jīng)審核批準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學校不支付酬金。
(一)學生處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初在校園網(wǎng)發(fā)布招聘信息;
(二)有意愿的學生填寫《安徽外國語學院固定(臨時)勤工助學崗位報名表》(附表 2),由輔導員及所在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后,到意向的用人部門報名,用人部門接受學生的咨詢和報名,對申請者進行考核、選聘,被錄用的學生到學生處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
(三)用人部門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身體健康,學有余力。在滿足以上條件的基礎上,勤工助學活動應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對少數(shù)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六條 學生處負責統(tǒng)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yè)的有機結合。
第十七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處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jīng)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學生處組織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八條 校內設崗單位每月對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表現(xiàn)進行綜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工作出勤、工作態(tài)度、遵紀 守法和履行協(xié)議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發(fā)放勞酬的依據(jù)。考核合格,按勞酬標準全額發(fā)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減,并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解約。
第十九條 校內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固定工作報酬:用工單位按照工作量、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的不同上報學生工作績效,每崗每月工作時間不得少于20小時,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補助金額600元。
(二)計時工作報酬:根據(jù)勞動強度、技術難度、工作性質給予補助,補助標準不得低于13元/小時,較重體力勞動可適當提高。
第二十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肥西縣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xié)商定,并寫入聘用協(xié)議。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處、財務處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jīng)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jīng)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
第二十二條 校內用人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勤工助學崗位管理工作。在崗學生的工作管理與考核由設崗單位責,各單位依據(jù)學生處核定的工資總額和考核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并將《安徽外國語學院勤工助學酬金發(fā)放表》(附表3)加蓋本單位公章,于每月底的 3 個工作日內報送學生處,學生處匯總報財務處,由財務處按月將酬金打入學生個人銀行卡。校外用人單位按聘任協(xié)議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不按時報崗位考核結果而影響上崗學生報酬發(fā)放的校內用人單位,酬金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對于校外用人單位不按要求按時發(fā)放,協(xié)商溝通,必要時訴諸法律。
第二十四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開展過程中,對不服從管理及違反協(xié)議的學生,學校不再為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者,學校將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