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助學政策,完善學校幫困助學體系,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費減免是學校針對部分因特殊原因導致繳納學費有困難和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應予減免學費的學生而實行的一項資助措施。
第二章減免對象、減免條件及額度
第三條學費減免對象為我校在校本??茖W生中符合減免條件的學生。
第四條減免條件:
(一)學生本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無違法違紀處分;
2、學習態(tài)度認真,勤奮刻苦;
3、生活節(jié)儉,無鋪張浪費或奢侈行為。
(二)學生家庭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革命烈士子女;
2、父母雙亡,無經濟來源的孤兒;
3、受意外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支付全部學費者。
第五條學費減免額度根據(jù)申請者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困難程度,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基本分為全免和部分減免。
第三章減免程序
第六條學費減免申請受理每學年一次,具體程序:
(一)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學費減免的申請,并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等材料。
(二)各學院對申請學費減免學生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者名單及材料報送學生處。
(三)學生處對學院提交的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復審,上報學校辦公會議審定,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者即辦理具體減免手續(xù)。
第四章附則
第七條國家政策明確規(guī)定減免學費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